杨大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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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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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日上午,原告王某前往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接人,在原告向工作人员咨询事项后,原告倒退并转身时,与从其身后走来的被告李某所推行李箱发生碰撞,致原告倒地受伤。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西航站区派出所出警。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就医,并于2017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20日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1、左胫骨远端骨折。2、高血压病I级。3、小儿麻痹后遗症”。出院医嘱:“1、术后8周内扶拐患肢部分负重活动。2、定期门诊拍片复查,不适随诊。3、建议休息壹个月。4、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生活护理壹人。出院后壹个月内生活不能自理,需生活护理壹人。5、术后18个月左右依骨质愈合情况可考虑行手术治疗取出内固定物,二次入院费用约为壹万伍千元。6、建议加强营养。”原告花费医疗费58357.56元(其中通过公费医疗报销46024.49元)、花费住院期间护理费28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被告申请对原告以往病史在本次事故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曾惠玲左胫骨骨折术后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可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天。2、鉴定人以往病史在本次事故中的参与程度应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供法庭审理裁量参考”。关于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鉴定的鉴定费3150元,由原告预付;关于参与度鉴定的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预付。原告花费残疾人用车费600元。原告户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父亲曾某某,于1935年生人;母亲何某某,于1935年生人,二人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子女。庭审中,原告称其系单位返聘员工,月工资5280元,并提交了2017年1月至7月的银行明细清单。

  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由于原告年纪偏大,并且患有小儿麻痹症,双方发生接触,这样轻微的碰撞对于一个正常人有可能不会摔倒,由于原告年龄、身体状况的特殊性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不应苛责于被告,姚志明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并最终被法院所采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依据鉴定结论原告以往病史在本次事故中的参与程度应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但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自身以往病史不应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故在本案中不应该考虑原告既往病史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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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大伟主任
  • 执业律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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